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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
发布时间:2025-08-20    阅读次数:3 次
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(2025)豫 0194 民初 16212 号 原告:吴利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振超,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告:高鹏飞 原告吴利锋与被告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3 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 原告吴利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共同偿还原告借款 700 000 元及利息暂计 42 000 元(以借款 700 000 元为基数,月利息 10 500 元, 自 2025 年 2 月份至债务清偿 完毕之日止),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费 20000 元;2.本案的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,被告以 做生意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,2020 年 12 月 3 日,原告通过郑州 市世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给被告指定的郑州郑 东置业有限公司账户 70 万元,被告给原告出具了《借条》一份, 确认了被告收到原告 70 万元借款,约定 2021 年 12 月 3 日归还。 同时约定月利息为 10 500 元,每月 14 日归还利息,如涉及诉讼, 律师费、车旅费、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。借款到期后,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,被告均无故拖延。无奈,原告为 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,特诉至法院,望判如所请。 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: 一、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,被告高鹏飞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700 000 元整; 二、被告于 2025 年 8 月 3 日前一次性支付借款利息 63 000 元(截止 2025 年 6 月 19 日的利息);于 2025 年 9 月至 2026 年 8 月(分 12 期),每月 10 日前支付借款本金 58 333.33 元; 三、若被告高鹏飞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,原告吴利 锋有权要求被告高鹏飞以未付款项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 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(LPR)4 倍支付自 2025 年 7 月 29 日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逾期 付款利息。同时,原告吴利锋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、利息 (截止 2025 年 6 月 19 日的利息)、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 执行; 四、 以上款项履行完毕后,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 纷; 五、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 5710 元, 由被告高鹏飞承担, 被告于2025 年 8 月 3 日前向原告支付,原告不再向法院主张退 费。 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。 审 判 员 郝建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 日 官 助 记 牛晶晶 张石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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